邓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分类,信用分类按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冶金工贸类等3类。
第二条 分级,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一)一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 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 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 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二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 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 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 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三级信用主体有下列情行之一且未达到四级严重行为的,纳入本级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 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 1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 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四级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本级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5、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7、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8、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10、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虽已开展但未执行有关规定,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第三条 分类分级实施。根据分级监管,分级认定的原则,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分级由直接负责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行组织并建立台账,只作内部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四条 分类分级监管措施。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监管任务的部门,对不同等级的信用主体,在检查频次、资质认证、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要严于工贸等非高危行业领城。
(一)对一级信用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减少检查频次,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二级信用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给予适当考虑,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对三级信用主体,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对四级信用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创优等方面不予考虑,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