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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牛镇委员会关于印发《白牛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NGBN-0202-2015-00009 发布日期: 2015-11-23 录入人员: bnzwgk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白文【2013】35号 

                    关于印发《白牛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支部、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白牛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经白牛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白牛镇委员会
                                                                         2013年7月20日


                            白牛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各村党支部 、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坚持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和纪委监察局的监督作用,切实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纪委监察局监督的重要内容,推进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现就镇党委、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镇党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城市化进程中的相关重大事项,事关镇干部职工、村委会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
3、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4、镇辖区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5、镇人大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召开人代会的安排,依法监督等重要事项;
6、镇政府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就学、就医等重要民生问题,重大改革政策,村(居)委会建设和管理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7、安排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调研事项;
8、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请示、协商的重大事项,机关、中心、站(所)和镇集体企业、村 “两委”请示的重大事项;
9、应当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机关、中心、站(所)和镇集体企业、村 “两委”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选举、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干部使用的推荐、建议;
2、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交流、轮岗、调动的审定;
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按照干管权限,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镇政府实施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3、农村集体资产的重大改组和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过程中的集体资产评估、折价、权属变更,征地、搬迁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镇财政预算的安排建议;
2、预算调整建议;
3、年终决算建议;
4、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5000元以上(含5000
元)的资金安排;
5、年终各项奖励资金的安排。
6、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镇长办公会讨论——镇党委决定。
(一)议题确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由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和所属职能部门提出,但职能部门提出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所有需在党委会上讨论的议题须经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等共同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作准备。
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均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告知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领导,相关材料应同时送达。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
(二)议题讨论
党委会召开前通过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专题会等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准备和酝酿后由党委会决定。
党委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研究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要认真、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三)会议表决
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决策事项需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四)会议记录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五)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四、执行程序
(一)党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由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遇有分工交叉的,可由党委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三)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四)党委会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必须有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的人员参加监督,人大、纪检委员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向党委汇报,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
(三)落实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行政问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2、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3、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4、相关人员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5、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6、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监督人员发现监督对象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不提出意见、建议或隐瞒不报的。
8、其他原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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