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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文〔2013〕123号 关于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信息索引号: NG080-1906-2015-00001 发布日期: 2015-07-28 录入人员: cgjzwgk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城市管理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邓州市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邓政文[2012]112号)已经省政府批准,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邓州市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13252号)精神,明确工作职责,界定执法权限,理顺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管理的社会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你单位在城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总局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135号)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局要精心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服务型行政执法,确保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业务素质,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并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化执法人员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要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相取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协调工作中的问题,着力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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