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农药罚字[2019]第002号
当事人:邓州市元庄供销社生产仓库
地 址: 邓州市元庄街
负责人:华德敏
当事人经营麦病灵®肟菌戊唑醇和麦动力™咪鲜戊唑醇假农药一案,本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资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山东泰利尔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9.03.26)麦病灵®肟菌戊唑醇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99331,和麦动力™咪鲜戊唑醇农药(生产日期:2019.03.26)农药登记证号:PD20154611,上述两种农药产品经核对中国农药信息网均查无此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询问,当事人对其经营山东泰利尔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麦病灵®肟菌戊唑醇和麦动力™咪鲜戊唑醇农药行为供认不讳。
附: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一份;
2.询问笔录 一份;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一份;
4.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一份;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份;
7.进货清单复印件 一份;
8.涉案物品照片 一份。
现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本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邓农药罚先告〔2019〕第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未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麦病灵®肟菌戊唑醇和麦动力™咪鲜戊唑醇农药行为;
2.没收登记保存的50毫升/瓶X500瓶病灵®肟菌戊唑醇和50毫升/瓶X522瓶麦动力™咪鲜戊唑醇农药;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壹拾贰圆;
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合并执行罚款壹万零贰佰柒拾(20712)元,按缴款通知单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邓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