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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旦起我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时间: 2017-01-10  作者: 汲滩镇人民政府 [ 字体: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1月1日,我省城镇居民有2146人次通过城乡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就医登记,发生费用结算934人次;原新农合在院病人有19.04万人完成年度结转,新入院登记33929人次,出院13135人次。这标志着我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就医群众可得到哪些好处?
  据介绍,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按照“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纳入报销范围的药品达2513个品种,较城镇基本医保目录增加112个品种,增幅5%;较新农合目录增加664个品种,增幅近40%。
  整合后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共计4441项,较城镇医保医疗服务项目增加177项,增幅4%;较原新农合医疗服务项目增加254项,增幅6%。
  在重特大疾病保障方面,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重大疾病保障管理的儿童白血病、唇裂等33个住院病种,以及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10个门诊病种纳入第一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
  在新生儿医疗待遇方面,整合后新生儿出生当年,只要父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不用缴费,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按规定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5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报销金额方面,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合计报销额度达到55万元,能够更好地防范高额医疗费患者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
  同时,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管理范围,参保人可选择看病就医的医疗机构明显增多,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较原城镇定点医疗机构增加5.8万个(主要在乡、村两级)、较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增加900个,群众可以更加便捷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需转往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到参保地确定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凭转诊转院证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即可转诊转院。
  据了解,转诊转院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整合后,原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继续使用。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本、证作为过渡性措施也可继续使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服务平台在居民参保登记时要收集参保人员基本数据信息,交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后,逐步向参保居民换发。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可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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