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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我市民办学校的管理,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邓州市教育局于日前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学校属地管理意见》(邓教文[2010]15号)。
  文件规定了民办学校的隶属关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中心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管理。各中心学校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本辖区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对民办学校发展给予积极扶持。并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管理。
  文件规定各中心学校要对民办学校加大管理力度。一、要把已审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加强管理,各项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视同公办学校,包括安全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招生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教师管理等。二、民办学校变更手续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进行财务清算,由中心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备案,然后办理变更、停办或终止手续。三、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处罚规定,对有违法违规办学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中心学校上报市教育局依法终止办学或吊销办学资格。
  本意见的出台,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提出了更细、更高、更规范的要求,有利于全市民办学校在现有基础上管理水平上进一步提高、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更上一个台阶,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有序、规范、健康、持续、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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