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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邓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系统文明执法、持续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不断提高教育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邓州市教育体育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流程图等事项公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邓州市仲景路东段

二、执法权限

权限: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市区域的教育体育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377-62168276

三、主要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四、邓州市教体局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教育主管机构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以下工作流程。

立案 教育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教育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教育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教育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教育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教育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教育违法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取证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教育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教育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现场勘验检查 由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或者押印。

责令限期改正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审查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教育法制机构审查。无教育法制机构的,由教育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

听证

(一)听证前准备工作

(二)听证调查阶段

质证完毕,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行政处罚结论由邓州市教体局按法律程序办理并告知被处罚人。

处罚 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案件,凡情节复杂或者较大数额(≥1000元)的行政处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承办人员负责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履行教育行政处罚先行告知的情况下,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教育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送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教育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结案 教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上级教育主管机构批准并告知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教育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案 案件主办人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证据目录等相关材料报送法制主管科室,法制主管科室应自具体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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