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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教育体育局“两轻一免”清单

邓教办〔2023〕135号

为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邓州市教育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邓州市教体局“两轻一免”清单(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邓州市教育体育局”两轻一免”清单

                                          2023年7月10日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减轻处罚情形

1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教育部第10号令)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1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无依法从轻处罚清单



   

主办单位: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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