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信息 教育政务 教育服务 电教信息化 教学教研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制作指引以及执法规范用语。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六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科室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审议的,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材料刻录到档案级光盘后移交局政策法规科。音像和文字材料的电子形式归档在设定科室局权限后通过内网归档。

    附件1:邓州市教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附件2:邓州市教育体育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邓州市教体

                                                2022111日

 



   

主办单位: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地址:邓州市新华中路170号;邮政编码:474150;联系电话:0377-62168632;电子信箱:dz2168632@sohu.com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3/09/13 16: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