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教育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教育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教育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依法具有教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本科室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教育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定后公示。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三)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五)通过建立教育执法信息数据库,接受公众查询;
(六)其他公开方式。
第五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同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的基础信息:
(一)执法主体名称、职能、执法区域、办公电话、监督电话等;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具体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基准;
(六)行政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教育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各有关科室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第七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的行政执法过程信息:
(一)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等信息;
(二)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为的,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应当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四)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应当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可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的财产信息以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信方式等身份信息;采取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应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布:
行政相对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公示后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
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的执法人员在执法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标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向我局提出监督建议的,相关执法科室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更正的,相关执法处室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向行政执法相对人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