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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局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条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风险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风险评估、鉴定报告;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风险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政策法规科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视情单独或会同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对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复制等。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时,政策法规科可组织局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教育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附件1:邓州市教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

附件2:邓州市教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附件3:邓州市教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

                                                            邓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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