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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一、行政许可

1.受理岗: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岗:符合条件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行政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二、行政检查

1.检查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岗: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3.信息公开岗: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三、行政处罚

1.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岗: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4.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拟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5.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信息公开岗: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强制

1.告知岗: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决定岗: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执行岗: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4.事后监管岗: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信息公开岗: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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