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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4-04-09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邓州市辖区内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邓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在邓州市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非邓州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邓部队现役军人。
   (四)在邓州市辖区内居住,与在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除项目及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095号)规定,经邓州市物价局批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是:
   (一)普通殡仪车接运费(含来、回接运):290元/具。
   (二)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280元/具。
   (三)转尸费:30元/具。
   合计:600元/具。
   三、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凭村(居)委会、社区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市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邓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亡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亡者为在邓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亡者为驻邓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邓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及1年以上养老保险金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社保经办机构凭市殡仪馆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为经办人出具缴费清单。
   四、经费承担
   (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列入年终财政体制结算。超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所有减免费用由市殡仪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二)市殡仪馆应在费用减免的次月10日前,填写《邓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一式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季将资金划入市殡仪馆。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经办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殡仪馆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做到流程公示、服务上墙。认真审核经办人提供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并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所涉资金使用的管理。
   (三)死亡人员火化后,有公墓的必须进公墓;对于没有公墓的,可采取骨灰存放、树葬、无坟深埋、草葬和骨灰撒散等方式进行处理,各乡镇(街、区)切实加快村级公墓建设,为尽快实现辖区居民死亡火化后进入公墓创造条件。
   (四)财政、公安、物价、卫生、民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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