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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邓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11-04     

邓州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邓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直属单位

现将《邓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邓州市民政局

20216月8日

邓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试行)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建立社会组织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按照《邓州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邓州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邓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类别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共分为A(红名单)、B、C、D(黑名单)四类:

(一)A类社会组织(红名单)

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4A等级社会组织:

1.设立党组织且党组织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党建工作成绩突出;

2.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3.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4.具有良好社会信誉。

(二) B类社会组织

1.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4A等级且未列入A类的社会组织;

2.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

3.3A等级以下或无等级社会组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严格依规依章办事;

3)内部管理规范;

4)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三) C类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的;

3.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5.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 D类社会组织(黑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按照本办法被列入c类社会组织满2年的;

2.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4.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5.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确定

(一)由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确定A-D类社会组织名单。

(二)已确定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存在不符合本等级的情形或存在C类、D类社会组织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降低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三)已确定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满足更高等级的情形,或按照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三、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社会信用良好的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3.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4.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5.实话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二)对社会信用一般的B类社会组织,采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约束,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为主要措施,加强必要监管。

(三)对社会信用不良的C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2.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

3.限制或取消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4.定期开展信用培训,引导其诚实自律、规范运作。

(四)对严重失信的D类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登记管理机关可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大幅提高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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