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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惠企政策措施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5-13     

一、养老服务方面

(一)土地供给、规划政策

1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3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先出租后出让供应方式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4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5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6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经营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经县区批准,可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营公补的办法运营。

1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

2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3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4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对用于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城镇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7对非营利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上述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投融资政策

1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养老项目重点支持下列四个方面: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其他为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此类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整体融资支持。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以及各类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组织发展,对于此类项目通过统贷方式批量化支持。③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养老社区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建筑及设施。④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加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门人才;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2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项目。引导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3统筹利用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模式撬动更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4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5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

6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省级财政运用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1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

2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老年餐桌、上门服务等形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

3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

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提供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社会救助方面

企业职工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程序及时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

三、社会组织管理方面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减免、降低涉企收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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