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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8-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问题,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资金方案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和办理流程,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扎实做好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初审材料复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落实分级负担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表册档案、网络平台数据更新维护、监督检查等开支,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及政策衔接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即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有条件的县(区)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补贴形式
    第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暂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在市级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残疾人的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适当予以提高。
    第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也可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第九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条  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家庭户口本或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南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南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本人2寸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3份。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
    (三)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3份;
    (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复印件3份;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3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办理);领取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3份。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负责人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汇总表册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救助(低保)股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转社会福利股审核(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原则上均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条件),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合理界定享受补贴时间。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其残疾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其享受补贴的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其残疾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间的,以残疾证签发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当月计发;其残疾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从申请之日起当月计发。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其达到一级二级残疾等级的残疾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残疾证签发时间在20161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间的,以残疾证签发之日起当月计发;残疾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从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当月计发。
                        第五章  补贴资金筹集与发放方式
    第十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分担,市、县(区)可统筹本级财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级补助等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3:3:4的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在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的资金,由县级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季)发放到其银行账户。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六章  补贴对象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补贴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人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死亡。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死亡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县残联和民政局,自补贴对象死亡之日起次月停发补贴。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补贴的对象,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第七章  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利用现有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完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在申请人主动申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是否具备资格,特别是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的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时逐级上报。要严格补贴对象的档案管理,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中,对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能足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等情况,要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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