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办〔2015〕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19日
邓州市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等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敬老院工作,促进我市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合理配置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升全市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入住老人提供优质服务,为构建和谐邓州做出积极贡献。
二、招聘原则
坚持优先现有工作人员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由各乡镇街区具体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审批备案。
三、招聘人数
各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与集中供养对象按照1:10的比例确定每个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数量,按比例工作人员不足3人的按3人招聘;工资待遇由市财政负担,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后列入下年度预算;乡镇根据需要,在规定人数以外聘用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同步提高,产生的费用由乡镇财政负担。全市乡镇敬老院共有1292个床位,拟招聘敬老院工作人员129人,根据各乡镇敬老院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及敬老院管理情况,分配各乡镇招聘人员名额。
四、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特别要有爱心,尊敬老人,不怕吃苦;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现任敬老院服务人员特别优秀的,年龄上限可放宽至60周岁,原则上在各自乡镇辖区的城乡居民中招聘;
(四)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慢性病;
(五)从事会计工作人员除具备上述四项条件外,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财会从业工作经验者优先聘用。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审查、体检公示、培训、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要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招聘结果公开。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报名,9月30日前完成聘任合同的签订,10月 1日正式开始上岗工作。
第一阶段:报名审查阶段(9月1日—9月3日)。各乡镇街区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查,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时间安排、工作待遇等。
第二阶段:体检和公示阶段(9月4 日—9月13日)。对审核确定的人员由乡镇街区统一组织体检、择优录取,并在乡镇街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阶段:培训和上岗阶段(9月14日—9月20日)。由市民政局对招聘人员审批备案,统一进行岗位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农村敬老院政策,增强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乡镇街区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六、岗位待遇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及《邓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3号)精神,暂按2014年邓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提高待遇,今后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浮动,并按照有关政策缴纳三金。工资待遇由市财政负担。
七、招聘人员管理
各乡镇街区对所招聘的工作人员采取一年一体检、一年一签订聘任合同,对在一年体检中不合格或在年度考核中供养对象满意率达不到60%的人员予以解聘。通过规范完善考勤、服务等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党组成员王新堂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熊成有、民政局局长许平安任副组长,各乡镇街区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乡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强化监管。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招聘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监察部门的监管,对徇私舞弊、违反招聘程序,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对违反规定已聘用的人员予以解聘。
附件: 邓州市乡镇敬老院招聘工作人员(备案)审批表
附 件
邓州市乡镇敬老院招聘工作人员(备案)审批表
乡镇敬老院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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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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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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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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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粘贴处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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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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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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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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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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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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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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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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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乡镇(办)盖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民政局低保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