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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5-08-20     

邓政办〔20159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186号)要求:“从20151月起,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60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市政府决定,自20151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有的2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

201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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