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办〔2015〕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186号)要求:“从2015年1月起,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60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有的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有的2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