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工作涉及广大贫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认定过程公开透明,实现认定结果政府、社会、群众“三满意”,特制定城乡低保发放管理制度。
一、申请制度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或委托 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调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进行100%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采取入户查看、邻里访问等方式全面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三、评议制度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采取召开四道会议的形式,1、支部会;2、村委会;3、党员代表会;4、村民代表会。会议议程,主持人(由乡镇(街区)工作人员担任)解释低保政策,通报受理申请情况,讨论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会人员表决。
四、审核审批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内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将申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入户抽查后,对抽调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内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五、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城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按月发放,农村按季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城乡低保金对应兑付到低保对象帐户上,通过农村信用社及各营业网点进行社会化发放。财局根据民政局用款报告,将资金划拨到信用社,信用社把城乡低保金支付到低保对象的帐户上,低保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存折到农村信用社及各营业网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