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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申请制度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5-11-25     

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首先散居孤独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确认,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其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1、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簿、监护人户口复印件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加盖公章。
(3)必须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村(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
3、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孤儿基本情况和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市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收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有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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