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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16   发布人: 司法局  【打印该页】

邓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第二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上级立法意见征求和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经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特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现通知如下:

一、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1.邓州市司法局龙堰司法所;

2.邓州市司法局花洲司法所;

3.邓州市司法局古城司法所;

4.邓州市司法局夏集司法所;

5.邓州市司法局张楼司法所;

6.邓州市司法局穰东司法所;

7.邓州市司法局腰店司法所;

8.邓州市司法局汲滩司法所;

9.邓州市司法局文渠司法所;

10.邓州市司法局九龙司法所;

11.邓州市司法局张村司法所;

12.邓州市司法局十林司法所;

13.邓州市司法局裴营司法所;

14.邓州市司法局赵集司法所;

15.邓州市司法局罗庄司法所;

16.邓州市司法局陶营司法所;

17.邓州市司法局都司司法所;

18.邓州市司法局林扒司法所;

19.邓州市司法局孟楼司法所;

20.邓州市司法局彭桥司法所;

21.邓州市司法局高集司法所;

22.邓州市司法局古城司法所;

23.邓州市司法局杏山司法所;

24.邓州市司法局桑庄司法所;

25邓州市司法局刘集司法所;

26.邓州市司法局小杨营司法所

27.邓州市司法局构林司法所;

二、基本条件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法律、法规;

(三)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关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如发现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以上条件相违背的,应及时汇报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实属实后,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基层立法联系点资格。

三、工作方式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工作;

(二)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等;

(五)对已经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

(六)收集汇总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配合开展实施后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和反馈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2.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

3.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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