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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库】XX农业开发公司诉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薄某某为股东出资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2-04-29   发布人: 司法局  【打印该页】

【以案释法】XX农业开发公司诉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薄某某为股东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薄某某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由鲁某某以实物资产出资1000万元,李某某现金出资800万元,王某某、薄某某各现金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XX农业开发公司。2016年10月,XX农业开发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明确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薄某某的股东身份,确认出资数额及认缴时间。李某某、王某某、薄某某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后拒绝足额出资。2021年,XX农业开发公司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股东履行足额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判令三股东定期缴纳剩余出资并支付逾期出资的资金利息。

典型意义

资本法定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三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其怠于履行缴纳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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