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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库】检法公协同联动 依法办理邓州首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 2022-05-31   发布人: 司法局  【打印该页】

【以案释法】检法公协同联动 依法办理邓州首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邓州检察院积极加强与市公安、市法院的工作联动,认真推行本院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体化办案机制,依法办理了邓州市首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严惩了刑事犯罪,又及时有效挽回了公益损失,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5月,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邓州市某村的某燃料公司在从事废铅冶炼业务,严重污染环境。该分局经调查后查封该厂,现场查获成品铅锭12锭、烟道铅灰31袋、冶炼废渣70余吨,并委托洛阳某公司进行鉴定,认定该企业属非法炼铅,其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为含铅类危险废物。2020年5月21日,市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涉嫌犯罪的赵某某等五人刑事立案。

在市公安局第一时间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出商请后,邓州检察院即委派一名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带领第一和第四检察部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同步开展公益受损状况调查。经随同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认真研判后提出,要及时扣押清点冶炼产物,商请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并深入追踪冶炼原料来源、冶炼产物去向,全链条打击犯罪,同时及早联系有资质机构做好专业处置,严防公益受损态势扩大。市公安局根据以上意见,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将查获的粗铅13锭 (24.95吨)、烟灰33包(35.16吨)、铁渣38吨转送安徽省某公司处置,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2021年7月27日, 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认真审查,同年12月1日,依法对赵某某等五名主要犯罪分子提起公诉,同时,对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事具体治炼工作的工人,尤其是因疫情找工作困难、举家从外地到邓州从事冶炼工作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

2022年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我院委派第一和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共同出庭,依法指控赵某某等五人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通过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年市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赵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等不等刑罚,同时判令其共同承担16万元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并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赵某某等五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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