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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库】非法捕猎野生斑鸠:犯法!
发布时间: 2023-01-30   发布人: 司法局  【打印该页】

近日邓州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侵害生态环境就是侵害公众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其最终后果必然是恶化环境、破坏生态。”邓州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王宇在庭审中表示。

2022年1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甲、刘乙为满足口腹之欲,驾车携带自制气枪、打气筒、照明灯等作案工具到夏集镇某处非法捕猎,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扣野生斑鸠16只。经鉴定,刘某某3人猎捕的物种珠颈斑鸠,该物种已2000年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涉案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4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根据河南省林业局通告,全省自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对所有野生鸟类实行禁猎。邓州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刘甲、刘乙3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造成一定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刘某某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过公诉人在庭审现场的释法说理,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赔偿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案还在依法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也是人类赖以健康生存的伙伴,为了守护地球美好环境,我们理应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捕杀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环境,更会触犯法律,让自己身陷牢狱之灾。让我们一起向非法狩猎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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