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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库】庭审岂是儿戏?诉讼岂容造假!
发布时间: 2023-03-31   发布人: 司法局  【打印该页】


案情介绍: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程某亮、程某保(程某亮之父)、杨某某(程某亮之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程某保经邓州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亮却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程某保委托其参加诉讼的委托书,经法院释明,程某亮表示委托书是真实的。后法官为了慎重起见,多次寻找程某保,在现场对程某保进行核实时,程某保明确表示并未委托程某亮参加诉讼,委托书系被告程某亮伪造的。



案件处理: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程某亮的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程某亮罚款10000元。




以案释法:授权委托书系民事主体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的书面证明,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受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没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便不能参加民事诉讼。与此同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对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承办法官王冬泽提醒:法律是严肃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和提交委托书,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中程某亮伪造授权委托书,严重妨害了案件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秩序和权威,其本人因自己的不法行为也受到了相应的司法惩戒。各诉讼参与人应引以为戒,不应弄虚作假,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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