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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库】原告某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3-05-30   发布人: 司法局  【打印该页】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某小区外墙EPS线条及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具体施工期间为2021年5月至11月。 施工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增加了墙体施工Logo造型共10个。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22年1月14日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根据合同竣工结算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95%之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357945.85元及Logo造型费10000元。

裁判依据及结果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一、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欠原告某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827976元,扣除5%质保金及已付款750000元,剩余款项金额994578元。

二、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994578元。

三、原告某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30日之前开具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款项的发票。

四、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质保期截止时间为2027年5月27日。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被告对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不进行结算,导致在诉讼中,原告的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通过司法鉴定,对原告所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予以认定,导致原告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仍需垫付巨额的鉴定费用,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该费用的承担。另外,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双方往往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也是常常造成逾期付款的原因。

本案中,为切实解决双方企业的困难,由法庭组织原、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了原告所施工部分的工程量、价款及已支付的工程款,避免双方为查明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而支付巨额费用,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成本,保护了企业权益,助力营造良好、浓厚的法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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