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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合理引导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0-28   发布人: 司法局  【打印该页】

为严格执行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贯彻落实《邓州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合理引导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制定本意见。

一、坚决落实相关收费标准。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律师行业服务水平,树立律师行业良好形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范围内制定本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报邓州市律师工作委员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直接适用现行有效的《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

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律师收费指导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结合本律师事务所资质、社会和行业影响力、律师服务水平等因素,客观、科学地制定收费标准。

二、坚决落实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律师事务所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范围内自行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者直接适用现行有效的《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均应当在本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司法局相关网站和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和执行,自觉接受委托人、律师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对律师费的合理引导。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一核心主题,坚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降低中小型企业在法律活动中的成本,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合理引导,鼓励律师事务所对商事合同类纠纷代理费用按照省标的70%收取。

四、鼓励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企业律师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企业法律服务窗口,每天至少安排1名律师免费负责涉企法律咨询、法律体检、章程修订等非诉业务。

五、强化与市总商会的联系,积极引导本地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降低涉诉服务成本。

六、制定困难企业服务预案,对遭受火灾、爆炸等各类自然灾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含诉讼服务,助力脱困重生。

七、在司法局网站、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上开设专栏,公布各类标准合同、起诉书、答辩书等文件样板,降低企业法律门槛。

八、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得以恶意误导、虚假宣传、承诺办案结果、明示或暗示各种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公示标准额外收费,不得以拆解费用、变相收费等手段提高律师服务费用。

九、律师委员会组织工作专班,对全市范围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公示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时接受社会反馈,并将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收费标准公示不到位、服务收费管理混乱、律师服务质量低下等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将在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时予以考量,对于造成行业不良影响和社会不良反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惩戒。

十、律师委员会将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形成动态评估机制,适时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舆情反馈和合理化建议。

十一、律师委员会将进一步关注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培养提高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建设行业发展的平台,创造律师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十二、本意见由邓州市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邓州市司法局       邓州市律师工作委员会

2022年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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