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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二、申请条件
在江河、胡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胡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三、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审查→受理→现场勘查→专家评审论证→批准→公示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邓州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6211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