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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17-06-20    来源: 邓州市水利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因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需要

三、申报材料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申请文件;

2、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方案;

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4、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四、办理流程

申请→审批→专家评审→审定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邓州市水利局水产管理站  660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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