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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因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需要。
三、申报材料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申请文件;
2、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方案;
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4、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
四、办理流程
申请→审批→专家评审→审定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邓州市水利局水产管理站 6606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