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南阳引丹灌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2-01-01    来源: 邓州市水利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南阳引丹灌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监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南阳引丹灌区管理局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予以公示。

                          邓州市水利局

                            202211

附件:

1行政执法委托书  pdf

2、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pdf

 

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

委托行政

处罚名称

依据法律条款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组织

委托依据

委托期限

清理结果

(保留/完善相关手续/取消

1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罚则:第四十五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2

对向水库、渠道倾倒或排放垃圾、废渣和有毒有害的污水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3

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4

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5

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6

未经批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

委托行政

处罚名称

依据法律条款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组织

委托依据

委托期限

清理结果

(保留/完善相关手续/取消

7

对未经批准在渠道、河道内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8

围垦水库和擅自在保护地开垦土地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9

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10

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三、四十五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11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12

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三、四十五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

委托行政

处罚名称

依据法律条款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组织

委托依据

委托期限

清理结果

(保留/完善相关手续/取消

13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14

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15

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防洪法》第三十七、六十条   罚则:第六十一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16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罚则:第七十二条

邓州市

水利局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一年

   保留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30 10: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