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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阳引丹灌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监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南阳引丹灌区管理局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予以公示。
邓州市水利局
2022年1月1日
附件:
1、行政执法委托书 pdf
2、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pdf
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 |
委托行政 处罚名称 |
依据法律条款 |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组织 |
委托依据 |
委托期限 |
清理结果 (保留/完善相关手续/取消) |
1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罚则:第四十五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2 |
对向水库、渠道倾倒或排放垃圾、废渣和有毒有害的污水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3 |
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4 |
对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5 |
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6 |
未经批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 |
委托行政 处罚名称 |
依据法律条款 |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组织 |
委托依据 |
委托期限 |
清理结果 (保留/完善相关手续/取消) |
7 |
对未经批准在渠道、河道内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8 |
对围垦水库和擅自在保护地开垦土地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9 |
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十六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10 |
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三、四十五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11 |
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12 |
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三、四十五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 |
委托行政 处罚名称 |
依据法律条款 |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组织 |
委托依据 |
委托期限 |
清理结果 (保留/完善相关手续/取消) |
13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14 |
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15 |
对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
《防洪法》第三十七、六十条 罚则:第六十一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
16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罚则:第七十二条 |
邓州市 水利局 |
南阳引丹 灌区管理局 |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三条 |
一年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