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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河南省水利厅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3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4 | 对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清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6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附件2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盖章):河南省水利厅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以下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以下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3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以下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4 | 对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清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5.《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满足相应情形的,可根据《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以下执行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附件3 |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盖章):河南省水利厅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单位代为清理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未按照责令限期清理要求进行清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清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 |
2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指定有治理能力单位代为治理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未按照责令限期治理要求进行治理,经催告后,当事人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