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转发《南阳市“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市文物保护中心、局文物管理科(博物馆科)、行政审批科:
现将《南阳市“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工作机制(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附件:南阳市“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工作机制(试行)
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4日
南阳市“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
应用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和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2022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22)8号)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宛放办(2021)5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区域评估成果“用起来、活起来、共享起来”。结合我市已完成开发区区域评估成果和已建立区域评估应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在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压缩行政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减少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投入。
第三条 区域评估成果包括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文物勘探等9个评估事项。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及时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把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进行登载,并向社会公众、项目主体告知区域评估应用体系建设情况,确保社会民众可以在公布网站上随意下载,项目建设主体无偿使用或共享区域评估成果。
第五条 市、县评估事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窗口备案和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确保开发区“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制度落实到实处。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开发区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上报的有关材料,利用“多规合一”平台或工改系统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要求区域评估区域内单个工程项目进行单个评估。
第六条 各开发区要建立“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制度,确保区域评估成果用起来共享起来。在全市17个开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向所在的开发区签订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信用承诺书,承诺按照所辖开发区公布的区域评估成果确定的条件、标准、指标、要求等规定进行开工、施工、建设、生产、经营的,无偿使用或共享区域评估成果,不需再做单个评估事项。开发区可依据区域评估成果向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提高社会民众及建设主体对制度的知晓度,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机制在官方网站公布。各开发区要将建立的"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监管责任,开放区管理机构落实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区域评估事项相关规定做好保护、灾害防治等作。
第九条 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发布新的行业技术标准,致使评估成果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原评估成果进行变换,复核结果经评审通过后,将调整适用条件转开发区由开发区进行公告,同时向“多规合一”平台和工改系统提交说明予以更新。
第十条 本工作机制由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阳市水利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阳市应急管理局、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阳市气象局等六个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主管的评估事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