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邓州市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
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的通知
市产业集聚区、市高铁片区、湍北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及各类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邓州市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邓州市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
邓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5日
邓州市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
“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应用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类开发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适用“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
二、相关依据
(一)《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建设工程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文物保〔2021〕287号)(宛文物〔2022〕2号);
(二)《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文物保〔2020〕206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宛放办〔2021〕5号)
(四)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五)各类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文物勘探区域评估报告。三、成果应用
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事项实行“开发区政府提供服务,项目单位无偿享用”的方式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负面清单以外区域的,建设单位只需在工程开工之前与市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承诺书即可;对列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负面清单的,实行单独项目评估。同时,列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负面清单,实行单独项目评估区域,不属于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工作内容。(参照(宛文物〔2022〕2号)执行)
四、管理部门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