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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30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局  编辑: 市场监管局

  

邓市监2021182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2017年3月1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几年来,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使用范围

在已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的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二、企业简易注销环节

企业税务涉税事项与注销合并1个环节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登记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登记提出异议。企业的员工参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账户应在企业简易公告期内注销完毕。

    三、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及办理时间

根据省局数据调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企业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登记机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四、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数据保障

依托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及时解决信息共享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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