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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时间: 2017-09-21  作者: zjzrmzf [ 字体: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邓政办〔2017〕9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花洲、古城、湍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尊重民意,按照政府引导,职能部门全程监管、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以坚定的决心、有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全面有效地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确保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二、工作目标

在城区禁放区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内整顿、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点和储存仓库,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存放点;引导鼓励以电子声光鞭炮代替烟花爆竹。

三、禁放范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心城区建成区域范围为:东至207国道,南至南三环,西至杏山大道,北至湍河。

四、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局负责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机制,负责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负责查禁禁放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建专业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负责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安监局要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点管理,整顿、规范存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放区域销售、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处罚。2017年开始,禁止在禁燃禁放区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证,配合公安局查禁禁放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大气污染示警。

(四)市城管局要组建专业队伍,加大日常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依托现有的综合执法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对禁放区域内进行日常监管和查处。

(五)市工商局、供销社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商户的经营管理,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经营、存放烟花爆竹,并与各商户签订目标承诺书。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市房管中心要加强小区管理。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发动和实施,切实加强禁放烟花爆竹教育、防范、制止工作。

(七)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对城区中小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在城区各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起草并发放《告禁放区域内所有学校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市文广新局要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运用各种形式,开辟专栏或专题,集中时间进行持续宣传,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及时曝光,对正面典型及时褒扬,加强舆论引导。

(九)市交通运输局

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违规和超载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发现未取得公安机关办理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危险发生。

加大对全市客运站点的安全检查力度,禁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花洲街道、古城街道、湍河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党员干部分包到禁燃禁放区域内每个门店,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防范、制止工作,确保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管理, 成立邓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禁放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应急应对等。各责任单位、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目标管理。把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街道要与各村(社区)、村(社区)要与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小组要与村(居)民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三)严格奖惩考核。

1.市政府办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房管中心、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专项督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督查组每发现一个燃放点,市财政直接扣除相关街道、相关责任单位1000元工作经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在禁放区内,每发现一个销售点,市财政直接扣除相关街道、相关责任单位10000元工作经费。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租赁出去的门面房、仓库、场地等)燃放的,全市予以通报,并在全市大会上点名批评、做出检查,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是“文明单位”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文明单位”称号。

3.严管重罚,加强打击力度,对顶风燃放的,抓住典型,媒体曝光。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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