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乡镇(街道)计生办
办公时间及地址:工作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
事项申办条件:
(一)本区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二)夫妻均系本区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一方为本区户籍,一方为外地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居住在本区的外地户籍公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三)《光荣证》丢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户籍地变化的,凭原发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发《光荣证》。
办理手续:
身份证明;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办事处理流程:
凡符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的夫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夫妇双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不低于20元奖励费。
服务办理时限:接到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