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 施 方 案(节选)
参保范围和条件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幼儿园、职业高中、大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也应参加居民医保。
2.本市城镇被征地失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依法破产企业居民也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筹资标准及待遇
(一)筹资标准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正常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8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38元,省财政补助86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
2.非学生和儿童的正常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个人缴费140元,财政补助28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38元,省财政补助86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破产关闭企业居民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30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58元,省财政补助86元,国家财政补助156元。)
3.低保对象。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29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38元,省级财政补助86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10元)。18岁以上低保对象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34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38元,省级财政补助86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60元)
4.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18岁以下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48元,省级财政补助86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10元)。18岁以上重度残疾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0元(邓州市财政补助118元,省级财政补助86元,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60元)。
5.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城镇低保对象及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直接从“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及时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上级出台新标准的,依照新标准执行。
(二)待遇
1.建立门诊账户统筹基金。对参保居民设立每人每年25元的门诊账户。
2.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连续参保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3.起付线、支付比例。18岁以上城镇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75%;经批准转往三级以上医院的,起付线为6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70%。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为:邓州市内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93%;经批准转往三级以上医院的,起付线为2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5%。
4.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诊,每次处方值不超过50元,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200元。
5.重症慢性病门诊用药定额补助。重症慢性病病种及门诊用药补助标准依照《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体检项目、鉴定及定额标准》(宛医保[2011]51号)文件规定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宛政办[2012]98号)文件执行。
6.新生儿住院费用。女性居民连续参保两年以上(含参加职工医保)、计划内生育的,新生婴儿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中小学生的起付线、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7.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患相关疾病引起的骨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患老年退行性骨改变或患Ⅲ型糖尿病、脑出血、高血压、骨癌、血癌等疾病,自行摔倒引起的骨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18岁以上城镇居民待遇进行报销。
8.方便在校学生就医。把学校医疗室设为定点门诊,学生在校内刷卡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对定点门诊直接结算。
9.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