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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邓州市域外就诊补偿流程(转诊)
发布日期: 2015-04-11         信息来源: 邓州市夏集人民政府       编辑人: 夏集乡

 

1.办理机构 邓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办理地址 邓州市北环路信用社院内

3.办理电话 037766067922

4.补偿条件及流程

参合人员患病转至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

(三)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统筹地区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当由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

县级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为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为参合人员指定医疗机构。

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所住医疗机构应开具转诊证明,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急诊证明应与病程记录相吻合,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急诊入院条件而随意出具急诊证明的,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参合人员转诊到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登记备案的同时为其办理电子转诊。

除急诊及精神病外,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未出示转诊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首先到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县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参合人员仍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手续后收治。对未履行告知义务并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直接收住的参合人员,其10%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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