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二、办理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办理机构
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科
四、办理条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五、需提交材料
收养人提交材料:
1、载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收养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提交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4、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发放《收养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九、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30日内审查办理
十、联系电话
0377-6216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