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解除收养登记
二、办理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办理机构
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科
四、办理条件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同意;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五、需提交材料
收养人提交材料:
1、解除收养申请书(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共同提出申请);
2、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3、收养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5、收养证6、解除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原因、事由、协议事项)
7、被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送养人提交材料:
1、送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发放《解除收养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九、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30日内审查办理
十、联系电话
0377-6216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