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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实践,切实落实好《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的通知》(邓自然资规〔2021〕34号)文件,健全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风险管理制度,设置登记质量管理岗位负责登记质量检查、监督和登记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降低登记风险。
(二)对因登记错误给第三人带来的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方式予以解决,以降低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风险。
(三)被保险的人员范围为所有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人员;被保险的业务类型为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
二、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办法予以矫正和赔偿:
(一)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造成错误的,经司法或仲裁裁定由登记机构先行赔偿或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的;
(二) 因使用共享数据引起的登记错误,给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无房产证,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引发登记错误,经司法或仲裁裁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四) 通过刷脸办、掌上办等创新登记渠道办理登记业务,因系统程序安全问题导致登记错误的。
三、错误登记纠正和损失赔偿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错误或损失的,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和赔偿:
(一)纠错登记
1. 依申请更正登记。由于登记造成的错误,当事人同意更正的,由当事人通过“绿色通道”申请更正登记,即时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
2. 依职权更正登记。当事人不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按
照规定程序可以依职权更正登记。但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3. 嘱托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文书,按照嘱托内容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
(二)损失赔偿
因非故意(疏忽或过失)登记错误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登记机构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赔偿;属于登记赔偿保险范围的,依据保险法相关条款及保险规定,由合作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因故意登记错误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如需承担赔偿责任,由登记工作人员进行赔偿,并上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赔偿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二)登记机构核实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纠正和赔偿的材料后,由登记机构进行核实情况,分清赔偿类型,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确定赔偿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保险公司理赔
按照登记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登记机构主动与保险公司对接,商定相关赔偿事宜。
(四)追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对造成登记错误赔偿的行为进行追偿。
五、相关要求
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将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纳入日常管理日程,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我市登记错误赔偿机制运转良好,防范登记风险,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降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履职风险,切实保障登记机构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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