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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邓州市统计局
(2022年3月11日)
按照国家、省级统一部署,2018年12月,邓州市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相关工作,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三调”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创新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历时3年,近千调查人员先后参与,汇集了25.13万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市国土利用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
耕地161766.04公顷(2426490.60亩)。其中,水田258.47公顷(3877.05亩),占0.16%;水浇地62955.28公顷(944329.20亩),占38.92%;旱地98552.29公顷(1478284.35亩),占60.92%。构林镇、刘集镇、赵集镇、夏集镇、裴营乡等乡镇耕地面积较大,占全市耕地的30%。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155821.06公顷(2337315.90亩),占96.32%;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5455.84公顷(81837.60亩),占3.37%;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485.41公顷(7281.15亩),占0.3%;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3.73公顷(55.95亩),占0.01%。
二、园地
园地2073.65公顷(31104.75亩)。其中,果园2004.46公顷(30066.90亩),占96.66%;茶园3.05公顷(45.75亩),占0.15%;其他园地66.14公顷(992.10亩),占3.19%。
三、林地
林地11248.72公顷(168730.80亩)。其中,乔木林地2817.18公顷(42257.70亩),占25.04%;竹林地28.76公顷(431.40亩),占0.26%;灌木林地297.08公顷(4456.20亩),占2.64%;其他林地8105.7公顷(121585.50亩),占72.06%。杏山旅游区、构林镇、罗庄镇、张村镇、高集镇等5个乡镇林地面积较大,占全市林地的32.5%。
四、草地
草地596.93公顷(8953.95亩)。全部为其他草地。
五、湿地
湿地581.92公顷(8728.80亩)。全部为内陆滩涂。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6854.81公顷(552822.15亩)。其中,城市用地3758.73公顷(56380.95亩),占10.20%;建制镇用地2383.48公顷(35752.20亩),占6.47%;村庄用地30027.25公顷(450408.75亩),占81.47%;采矿用地399.21公顷(5988.15亩),占1.08%;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86.14公顷(4292.10亩),占0.78%。
七、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6909.91公顷(103648.65亩)。其中,铁路用地493公顷(7395.00亩),占7.13%;轨道交通用地0.28公顷(4.2亩),占0.01%;公路用地1870.01公顷(28050.15亩),占27.06%;农村道路4546.62公顷(68199.30亩),占65.80%。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4379.41公顷(215691.15亩)。其中,河流水面2294.47公顷(34417.05亩),占15.96%;水库水面582.39公顷(8735.85亩),占4.05%;坑塘水面2642.16公顷(39632.40亩),占18.37%;沟渠8141.91公顷(122128.65亩),占56.62%;水工建筑用地718.48公顷(10777.20亩),占5.0%。构林镇、赵集镇、刘集镇、裴营乡等4个乡镇水域面积较大,占全市水域的25.7%。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市国土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规划,因地制宜,统筹生态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要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三调”成果是全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要加强“三调”成果共享应用,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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