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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有关事项通知
信息来源: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招投标办      发布时间: 2016-07-27

豫发改法规[2010]1571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工作,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及时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方便快捷的作用,指定《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网址:http://www.hnzbcg.org.cn)为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发布的《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58号)继续有效。
     二、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我委依法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在其他依法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在《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此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不收取费用。对选择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准招标方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三、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公告发布事宜的,应当向相关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资质证书、招标方案核准文件等证明文件,保证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或者数量;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招标项目审批核准情况;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联系电话)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招标公告,所提供的内容不完整的,指定媒介不得予以发布。
    五、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我委投诉或者举报。我委将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附:《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通讯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北街8号, 邮编:450053 
    电话:0371-63691156  传真:0371-86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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