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 |
办理 |
责任 |
责任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依据 |
环节 |
事项 |
1 |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人防办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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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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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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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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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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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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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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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立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人防办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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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调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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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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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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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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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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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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