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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11       信息来源: 人民防空办

邓政〔2014〕49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9号令),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含重点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人防工程性质的认定

人防工程是用于战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战备工程,属国防设施。建设人防工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是普通义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

因地质条件限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而依法依规缴纳的易地建设费是用来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因此,易地建设费属于国防建设战备资金,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是普通行政事业性缴费义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易地建设费。

三、对应建人防工程等级和面积的认定

我市属国家三类重点防护城市。据此,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应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项目,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以下或基础(含桩基)埋深小于3米(除居民住宅项目)的项目,按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9层(含)以下或基础(含桩基)埋深小于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对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情形的认定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设计文件或由项目设计单位出具证明,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设计文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地质勘查文件或由地质勘察单位出具证明,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即2014年2月1日前)已规划建设并开工,且未履行人防义务但又无法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应依法依规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以上收缴的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预算内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五、对减免易地建设费情形的认定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查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结建人防工程审验程序

新建民用建筑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首先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认可文件,具体程序如下:

(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办理

1.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建设单位取得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人防工程审查批准书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的备案

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没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住建部门不得备案。

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一)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需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必须兼顾建设人防工程(原则上不低于利用地下空间面积的20%)。

八、确定民用建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承担城市防空专业队组建和指挥任务的单位及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应结合修建人防专业队工程、专业队配套工程、抢险抢修器械物资库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各级医院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按市、街道分级分别结合修建人防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工程,并配套建设人防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物资库工程;

(三)承担战时防空保障职能的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应结合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物资库工程、区域电站、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核生化监测站、通信等配套工程;

(四)学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应结合修建本单位的人防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

(五)人防部门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应为公共的人员掩蔽工程或疏散干道工程等。

(六)新建居民小区应结合修建乙类常6级、防化丙级的人防工程。

九、对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2.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3.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如: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出具手续,住建部门出具备案的;相关部门出具假地质勘查文件、假证明材料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违规出具文件的)。

4.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5.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和社会团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要受到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不断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014年10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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