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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8-13       信息来源: 人民防空办

 

 

豫人防〔2015〕9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郑州航空港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河南省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现已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6日

河南省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监理质量,保障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其中,甲级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直接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单位直接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省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报资料后,由经办处室对申报单位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资格、办公场所及实际业务水平进行审查,申报乙级监理资质的需对监理业绩中随机抽取的人防工程项目开展监理的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并形成审查、考核报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1.单位概况;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丙级资质者除外);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相关任职文件、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7.不少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和数量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申请丙级除外)和具体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2),其中竣工项目还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在建项目还应提供监理合同及质量监督手续;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第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放。

第十一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延续的单位直接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直接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报资料后,由经办处室对申报单位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资格、办公场所及实际业务水平进行审查,对监理业绩中随机抽取的人防工程项目开展监理的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并形成审查、考核报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申请(一式三份)。

(二)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1.单位概况;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相关任职文件、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7.不少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和数量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和具体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其中竣工项目还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在建项目还应提供监理合同及质量监督手续;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第十四条 颁发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向颁发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变更的单位直接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变更的单位直接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变更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式三份)。

(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变更前的原资料及变更后的新资料(一式三份)。

(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十条 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备案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甲级资质、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备案程序:申请备案的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持工商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河南省外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驻豫备案表》(见附件3)和其它申报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核准书,并在省人防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备案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驻豫项目总负责人及驻豫项目总技术负责人相关任职文件、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5.驻豫人员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 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备案期限不得超过其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延续后,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人员应持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二)未认真履行人防工程监理职责,发生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四)从业单位与资格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社保缴费单位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

(六)严重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人防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人员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合格的,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3.监理单位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单位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年检。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程序:

(一)省人防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监理资质年检通知。

(二)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在通知要求时限内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

(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随机抽查其所监理过的人防工程项目。

(四)根据审查情况评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结论,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年检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二)其它材料,包括:

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相关任职文件、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6.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的要求,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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