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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19       信息来源: 人民防空办

豫人防〔201714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1223

 

 

河南省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机制,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和检测等从业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

(一)违法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的;

(二)被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许可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已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任认定或通报批评的;

(四)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

(五)出现《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目录》中条款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或同一年度内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各类不良记录累计达3次(含)以上的;

(六)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告知相应的从业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并将确认的不良行为信息送达相应的从业单位,并及时报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做出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决定,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报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出现新的不良行为的,向作出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移出黑名单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作出移出黑名单决定,及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报送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公布之日起1年。行政处罚期限超过1年的,以处罚期限为准。从业单位第2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期限为3年。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每出现一次不良行为,管理期限延长1年。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所作出的不良行为决定和纳入黑名单管理决定负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列为资质审批、资格认定、年检、备案等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参与财政经费投资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

(四)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出现不良行为,或2次(含)以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从业单位,视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

(六)不得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评比活动;

(七)限制在省内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八)其它依法依规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目录

一、建设单位

(一)将人防工程委托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

(三)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或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五)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按规定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七)人防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结建防空地下室未与地面建筑同步验收。

二、勘察设计单位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转包或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在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拒不参与事故分析,或因勘察设计造成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

(五)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六)对有保密要求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

(七)提供虚假勘察资料的;

(八)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人防工程有明显质量缺陷或功能性缺陷的;

(九)不及时参与处理现场施工问题,或不按规定参加验收的;

(十)未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的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或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十一)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三)对设计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弄虚作假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

(二)使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人员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规定的;

(四)未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的技术指标进行审查的;

(五)对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核准不准确或弄虚作假的;

(六)发现严重设计质量问题未及时上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施工单位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人防工程施工业务的;

(二)未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的;

(四)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按规定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的;

(六)工程保修期内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的;

(八)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申报工程验收的;

(九)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进驻现场,不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

(十)预留预埋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定位放线,导致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减少的;

(十二)在人防工程实体上开孔打洞的;

(十三)拒不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验收活动;

(十四)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监理单位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而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仍签署合格意见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工程现场监理机构和派遣监理人员的;

(九)擅自变更现场监理人员的;

(十)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人防专用设备等按照合格签验的;

(十一)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行为,且未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十二)未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分项及隐蔽工程进行签认的;

(十四)分部工程及竣工验收时,项目总监不到场的;

(十五)不符合验收标准签字同意验收的;

(十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按规定通知建设单位的;

(十七)不按照规定记录监理日志等现场监理资料或弄虚作假的。

六、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一)违规生产、销售、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的;

(二)不依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集生产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生产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的;

(三)拒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生产安装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

(五) 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

(六)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的;

(七)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的;

(八)未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九)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的;

(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出厂未经检测或竣工验收时检测不合格的;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不可抗力情况除外)预埋安装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十二)对所生产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不按规定设置唯一性编码的;

(十三)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混乱,相关资料无法追溯的。

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单位

(一)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单位、防护设备生产厂家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或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发现质量问题不及时上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2.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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