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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发布日期: 2015-09-21         信息来源: 邓州市市政府网站       编辑人: 古城街道办事处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邓政〔2015〕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各基层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救急难、保基本原则;

(二)坚持应救尽救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坚持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六)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二、救助范围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助、协助返回等救助;

(五)市政府根据实际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我市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1.对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家庭,视其困难程度,按照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一次性发放4—6个月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2.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事件,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家庭,视其困难程度,按照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一次性发放3—4个月且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3.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视其困难程度,按照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一次性发放2—3个月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4.对因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照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一次性发放1—3个月临时救助金;

5.对市政府根据实际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对象由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采用“一事一议”讨论决定其救助标准。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二)医疗救助标准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民政局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卫生部门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14〕40号)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对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三)临时住房救助标准

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由房管部门按照救助标准,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时出具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负责各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具体由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或市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二)审核审批。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政所工作人员、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评议,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市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救助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有恶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对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的不诚信家庭,不予救助;

(六)市民政局认定不应该救助的其他情形。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对情况紧急的,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市民政局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但要规范发放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四)城乡低保结转资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其他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转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邓政〔2015〕38号)文件具体要求,市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实施、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财政部门负责将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安排,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共享救助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邓政办〔2015〕71号)精神,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防止重复救助和错漏救助。

(三)引导社会参与。通过完善扶持政策、搭建对接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参与临时救助。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救助管理机构受理救助申请时,不得收入任何费用。民政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察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因责任不落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相互推诿、玩忽职守、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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