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2018]2号
被处罚单位:邓州市穰东镇乐鑫矿产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付文杰
地 址:邓州市穰东镇小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堆场未落实全覆盖,地面积尘较厚。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我局后督查结果,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通知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