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环罚【2018】3号
被处罚单位 :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腾传辉
地 址:邓州市杏山大道与南一环交叉口南5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年产5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项目。以上事实,有我局的 “现场勘察记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五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财政局财政待结算资金 248103864915 账号缴纳。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或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5日